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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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产生一同房产买卖胶葛
时间: 2024-12-02 | 发布人:通知公告

  开发商出售房子时,阁楼一般是作为顶层的隶属修建赠送给房子购买人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产权。那顶楼房子出让时,阁楼有必要同时转让吗?近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因阁楼物权归属问题引发的胶葛案件。 2023年7月,王某意欲购买孙某的顶楼房子,该房子顺便最初开发商送的阁楼。但该阁楼一向被孙某前夫陶某占有、运用,孙某并无阁楼钥匙。王某要求连同阁楼一同购买,孙某表明,会活跃尽力合作王某经过合法途径索要阁楼,该事项也被写入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条款中。同年8月,王某获得该房子不动产权证,屡次索要阁楼未果后将陶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案涉阁楼无不动产权证书,无独自水电气表,与顶楼房子彼此独立,由室外楼梯收支。该房子及阁楼系陶某婚前从开发商处购入。陶某与孙某结婚后,因与他人有债务胶葛,怕房子被处理,故将房子过户给孙某姐姐。后陶某与孙某协议离婚,房子又过户至孙某名下,两边就案涉房子及阁楼达到一致意见,即卖房要征得陶某赞同,阁楼不卖,卖房款除掉借款后两边均分。

  法官以为,作为顶层房子隶属空间的阁楼正常的情况下应与房子同时买卖,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该案中,原告以为案涉阁楼系房子的隶属,获得房子所有权就有权要求被告交给阁楼,实则否则。首要,从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看,房子修建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相符,不包括阁楼,中介房源信息登记表也注明“没有阁楼”,且两边微信聊天记录也明示不卖阁楼,以上依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子价款中并不包括阁楼;其次,原告签定合同时清楚了解案涉房子由陶某占有、运用,且从当事人陈说来看,陶某也并非非法占有、运用阁楼,故原告无权要求合法、合理占有阁楼的被告向其交给阁楼;再次,案涉阁楼虽无独立产权,但有独自楼梯,与顶楼房子物理切割,且未与顶楼房子构成一个全体然后不可切割,而能够独自运用,其不与顶楼房子同时转让不影响顶楼房子的占有、运用。综上,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买顶楼住所赠送阁楼,是房地产商场促销的一种手法。买房者在购买房子时,一定要澄清阁楼规划、配套、产权等内容,并在买卖合同中就阁楼面积、方位、属权等进行清晰约好,才干有很大成效防止不必要的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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